(2015)温瑞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锡其与刘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其,刘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周锡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雷、王明明。被告刘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其与被告刘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意被告偿付3万元,其余借款本息自愿放弃,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9.5元,由原告周锡其负担。审判员 钟瑞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