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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锡其与刘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其,刘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周锡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雷、王明明。被告刘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其与被告刘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意被告偿付3万元,其余借款本息自愿放弃,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9.5元,由原告周锡其负担。审判员  钟瑞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