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胡小保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保,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广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保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小保于2013年5月间在自己家里贩卖海洛因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某4次,每次1小包,并容留胡某某在其家里将所购毒品吸食。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胡小保的供述,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小保为非法牟利而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某,且容留胡某某在自家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胡小保判处刑罚。被告人胡小保辩解称,他只卖给胡某某1次毒品,也只和胡某某在自已家里吸过1次毒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逼供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小保是吸毒人员。2013年5月,被告人胡小保到广州番禺买了600元钱的海洛因,同年8月28日又到广州购买毒品17克,在广州火车站乘车时被警方查获,后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1、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小保在自已家里卖给胡某某50元钱的海洛因,并容留胡某某在自已家里吸食毒品。2、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小保在自已家里卖给胡某某50元钱的海洛因,并容留胡某某在自已家里吸食毒品。3、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小保在自已家里卖给胡某某100元钱的海洛因,并容留胡某某在自已家里吸食毒品。4、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小保在自已家里卖给胡某某50元钱的海洛因,并容留胡某某在���已家里吸食毒品。2014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胡小保租乘谭某某的摩托车来到胡某某家里,被村民以被告人胡小保是来卖毒的为由拦住并报警,东湖派出所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小保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胡小保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初他到广东番禺买了600元钱的海洛因。2013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来到他家里问他有没有东西(指海洛因),他从二楼拿了一个海洛因包子给胡某某,胡某某在他家里将毒品吸食后又问他还有吗?他又拿了约0.03克的海洛因给胡某某吸食,吸完后胡某某拿了50元钱给他就走了。第二次也是五月份的一天,胡某某来到他家里,他在家睡觉,胡某某进来之后同样是问他有没有东西?他说:“有”,然后他从楼上拿了一个小包给胡某某,胡某某就在他家把这些毒��吸食了,然后给了他50元钱,又临时找辆出租摩托车走了。第三次胡某某坐了一个外号叫“醋古”的人的摩托车到他家里,当时他在家门口田里干活,他回家后从楼上拿了一个大包子给胡某某在他家里吸食,胡某某吸食完后给了他100元钱。第四次是在五月份的一天下午,胡某某来到他家,他正在家里看电视,他又从楼上拿了一个小包东西给胡某某在他家吸食,胡某某给了他50元钱就走了。他能记得的就这四次了。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小保与他是同村人,后胡小保搬到东湖圩上去住了。他在2013年5月里从胡小保手上买了4次毒品,每次都在胡小保家里吸食毒品后才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他二次用摩托车送胡某某到胡小保家里,胡某某当时很神秘,他在外面等了约20分钟后又将胡某某送回家。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胡小保租乘谭某某的摩托车来到胡某某家里,被村民以被告人胡小保是来卖毒的为由拦住并报警,东湖派出所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小保抓获。5、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胡小保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概貌。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为牟利而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小保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保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小保在前判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保辩称其只卖给胡某某1次毒品,也只和胡某某在自已家里吸过1次毒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逼供的辩解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小保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小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在本判决���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俊环人民陪审员 钟军民人民陪审员 白镒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校对责任人梁慧敏印刷责任人: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笫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