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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小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小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村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6929-4。法定代理人洪虹,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才智,重庆吉百事得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芬,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小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