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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学伟、彭桃开与彭桃开、陈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伟,彭桃开,陈勇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刘学伟。被告彭桃开。被告陈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伟与被告彭桃开、陈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刘学伟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