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学伟、彭桃开与彭桃开、陈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伟,彭桃开,陈勇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刘学伟。被告彭桃开。被告陈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伟与被告彭桃开、陈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刘学伟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