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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窦某某诉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XX,吴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许孟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董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XX,男,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窦X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