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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建娟与马秀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娟,马秀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郭建娟。委托代理人朱海骏。被告马秀霞。委托代理人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马秀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娟与被告马秀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郭建娟负担。审 判 长  经富武代理审判员  申 玮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