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建娟与马秀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娟,马秀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郭建娟。委托代理人朱海骏。被告马秀霞。委托代理人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马秀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娟与被告马秀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郭建娟负担。审 判 长 经富武代理审判员 申 玮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