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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同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南县同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同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国峰,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巨宝镇同盟村五屯。本院在执行原告甘南县同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甘民督字第4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涛审 判 员  陈双庆代理审判员  腾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