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定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飞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