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赵学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陆军,赵学武,赵恒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负责人马立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蕾蕾,该公司客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军。原审被告赵学武。原审被告赵恒杰,年龄不详。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军、原审被告赵学武、赵恒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