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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天宝与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吴天宝,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永,男,1969年3月1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存款242208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