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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2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叶锡良、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20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周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佩英、付仕刚,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锡良。被执行人:叶锡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叶锡良、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证债务本金253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11日为29516元),叶锡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秀芬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2906元由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车辆4辆、厂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275100元(详见评估报告书),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惠正资评报字(2014)第12007号评估报告书,异议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公司将上述标的物按评估价6275100元公开拍卖,由竞买人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275100元竞投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述拍卖成交的机械设备一批、车辆4辆、厂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同时解除对上述标的物的查封。二、买受人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全部税、费由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同时,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一批、车辆4辆、厂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泳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