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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京华木业有限公司与抚松县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京华木业有限公司,抚松县移动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京华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抚松县移动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京华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抚松县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京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京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