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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校某某,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某,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8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闫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五喜审 判 员  鱼小强代理审判员  安卫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