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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燕、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燕,季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燕,女,汉族。被告季勇,男,汉族。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燕、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洁物业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洁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燕、季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