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燕、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燕,季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燕,女,汉族。被告季勇,男,汉族。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燕、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洁物业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洁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燕、季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