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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翟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烨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8时许,溆浦县江口镇组织��府工作人员对江口镇非法占道摆摊的摊点进行统一清理时,在溆浦县江口镇汽车站附近遭到非法占道摆摊卖西瓜的摊主翟某某暴力阻碍执法,翟某某将郑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咬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名工作人员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翟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何某某、王某某、田某、孙某某等多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收条、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翟某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院的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翟某某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翟某某能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