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行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帅虎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大审行监字第10号王帅虎:你与被申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甘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你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大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你向本院提出申诉,理由为你与案外人刘恩来之间因案涉房屋产生的纠纷是由于被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的,你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民事争议,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本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有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你与案外人刘恩来争议的案涉AC-AD轴、A1-A3轴面积为90.72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且你在原审期间未提供该民事争议的确权结果,故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在本次审理过程中,你提交了(2008)大民二终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等七份民事判决、裁定,用以证实你与刘恩来之间的民事争议无法确权的原因系因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刘恩来颁发案涉房屋产权证书造成。经查明,(2008)大民二终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已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商业网点房屋开发公司将你与刘恩来争议的案涉房屋出售给你系无权处分,该行为侵犯了刘恩来的财产所有权。你无权依据无权处分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主张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归你所有,并非因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刘恩来颁发案涉房屋产权证书造成,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