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如先与刘传军、胡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先,刘传军,胡远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806号原告黄如先,农民。被告刘传军,个体户。被告胡远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先诉被告刘传军、胡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如先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