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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如先与刘传军、胡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先,刘传军,胡远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806号原告黄如先,农民。被告刘传军,个体户。被告胡远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先诉被告刘传军、胡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如先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