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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7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乐立新与施建能、施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立新,施建能,施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053号申请执行人乐立新。委托代理人戚秋月。被执行人施建能。被执行人施展。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初字第7053号乐立新诉施建能、施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施建能、施展应支付乐立新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75元、执行费14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0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