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剑斌,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方某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被告方某某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