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卞忠庆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李才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卞忠庆,李才喜,周菊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2号工行琼花支行3楼。负责人佘晓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忠庆。委托代理人童陈,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才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菊英。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卞忠庆、李才喜、周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羊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