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花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昌斌与张恩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昌斌,张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花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程昌斌。被执行人:张恩明。申请执行人程昌斌与被执行人张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花山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的(2009)花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3月16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恩明在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丽娟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