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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申请孙某乙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十一中学高三一班学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监护人俞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车辆段检车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申请被执行人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立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甲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立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