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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与被执行人柳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华,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400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委托代理人朱建锁,男。被执行人柳青,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派出所家属院*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与被执行人柳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素华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柳青将案款3050元交入我院。2015年2月2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建锁向本院出具收条,案款3050元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