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二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与田海涛、石家庄市秀田精工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田海涛,石家庄市秀田精工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883-1号原告: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宝港中心8层。法定代表人:钱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春奇、曹德力,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海涛,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陈麒、孙志辉,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秀田精工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行200米。法定代表人:沈跃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二捧,系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海涛、石家庄市秀田精工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2022.5元,由原告深圳市火王燃气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