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锴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锴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富健新村1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杨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善。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锴滢,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锴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