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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州市国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国美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徐州市国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桥碧螺山小区三区A1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马翠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红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楚河南、嵩山路东。法定代表人郭遂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州市国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诉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徐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成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梅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菱徐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美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多年来都保持着良好的供货关系,原告给被告一直供应办公用笔、复印纸等办公用品。2013年11月,被告采购部李佳通过公司邮箱向原告要了一批办公用品,共计12196元,并让财务把2013年上半年欠的货款12388.5元给原告电汇了1万元;2014年1月又要了一批货,货款4409.50元,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18994元迟迟不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8994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正菱徐挖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国美公司系经营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公司,自2010年起向被告正菱徐挖公司供应各类办公用笔、复印纸等办公用品。2011年2月1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注明了被告向原告采购办公用品,交货的时间、数量以被告每月订单为准,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60天结账,该合同加盖了双方公章,此后原告按照该合同向被告供货。自2013年起,原被告双方发生业务未再签订书面合同,通常由被告采购部的采购人员李佳或被告办公室行政助理胡飞宁等人通过电子邮件和原告联系送货,货款滚动结算。2013年11月1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元货款,尚余2388.5元货款未支付;当天,被告采购部的李佳再次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原告送货,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及时向被告供应了货款为12196元的各类办公用品,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各部门收货人员均在原告销货单上签名,被告采购部负责人刘宏并对原告该笔送货价款予以签名确认。2014年1月,李佳再次向原告发出电子邮件要求供货,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供应了相应的办公用品,刘宏亦对原告该笔货物货款4409.5元签名予以确认。上述被告合计应支付原告货款为18994元。2014年2月,原告业务员持应收账款记账凭证到被告处要求对账并催要货款,被告办公室行政助理胡飞宁在该应收账款为18994元的记账凭证上签名,对此欠款数字予以确认。但此后,被告未再付款给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胡飞宁在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上签名,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应被告各类办公用品,自2011年起双方合作较好,此后原告供应被告办公用品到2014年1月份,现尚欠原告18994元未予支付”。2014年4月起,被告停止生产经营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电子邮件打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国美公司从2010年起向被告正菱徐挖公司供应各类办公用笔、复印纸等办公用品,双方曾在2011年签订过书面合同,此后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往来,双方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成立。被告正菱徐挖公司在收到原告货物后应当按照业务惯例在收货后60日内付清货款,但本案被告自2014年1月最后一次收到原告货物后对应付原告货款18994元迟迟不予支付,因此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国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