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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巴州新正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新正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03号申请人巴州新正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巴州新正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巴州新正泰成套电气制造一些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费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巴州新正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00000元的债权。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达 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