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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封秋萍与沈寿宏、徐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秋萍,沈寿宏,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封秋萍。被执行人沈寿宏。被执行人徐俊。关于封秋萍与沈寿宏、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0000元、利息75600元、案件受理费2810元,执行费1826(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 雪 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建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