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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军,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军,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号。委托代理人白喜堂,延安市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润国,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高家花园,系陈小军姐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塔区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申建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军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退还上诉人陈小军。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溪函(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5号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陈小军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称其曾多次找被上诉人领导反映情况,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其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你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对该情况予以进一步核实;另,希望你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多做调解工作。以上意见,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