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科与被执行人向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科,向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科,男。被执行人向廷南,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保法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向廷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193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廷南自愿用退休金收入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王云科同意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廷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193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