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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志友与李显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友,李显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李志友,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告李显山,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友与被告李显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友负担。审判员  贾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乾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