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唐凯文与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文,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唐凯文。被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石各庄镇石陈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文与被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凯文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唐凯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