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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任树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树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50号罪犯任树小,别名小树,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圪针塔村荒地梁自然村*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府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树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任树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树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树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树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6日止)。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