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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梁岩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岩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50号罪犯梁岩,天津市南开区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作出(1995)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岩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作出(1995)冀刑一核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岩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7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77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原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1992年1月因盗窃、诈骗被天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5月2日回家探亲未归。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