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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赖某某,女,29岁,汉族。被告刘某某,男,3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赖某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