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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彭某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人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被申请人彭某,女。申请人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阳卫医罚字(2014)第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医罚字(2014)第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申请人非法为他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年8月1日进行了听证。2014年8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00元。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医罚字(2014)第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医罚字(2014)第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丽审判员 黄岩峰审判员 姜友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