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伊,李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93号原告武伊,1981年9月19日出生(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玉伟,1985年11月9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原告武伊诉被告李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李玉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7,200元,当即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现该笔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再推拖拒绝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玉伟立即偿还借款27,2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被告李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李玉伟向原告武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一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27,200元包含了一年利息7,2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玉伟未履约还款。庭审中,原告同意本案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李玉伟向其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卷证实,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玉伟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玉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伊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伊借款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李玉伟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葛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