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柳德岭、张玉英与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岭,张玉英,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柳德岭,个体工商户。原告张玉英,个体工商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承彬(系原告之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木材市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齐美兰(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峰(系齐美兰之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岭、张玉英诉被告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德岭、张玉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德岭、张玉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德岭、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柳德岭、张玉英负担,剩余3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柳德岭、张玉英。审 判 长 孙传英审 判 员 刘敬永人民陪审员 魏文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岳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