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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柳德岭、张玉英与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岭,张玉英,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柳德岭,个体工商户。原告张玉英,个体工商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承彬(系原告之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木材市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齐美兰(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峰(系齐美兰之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岭、张玉英诉被告丰县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德岭、张玉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德岭、张玉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德岭、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柳德岭、张玉英负担,剩余3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柳德岭、张玉英。审 判 长  孙传英审 判 员  刘敬永人民陪审员  魏文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岳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