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继成申请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成,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成,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0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继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继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13680元及利息692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3680元及利息69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承担执行费118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