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立明、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立明,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孙敬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威,系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明,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大彤,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宋洋,男,住盘辽宁省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焦喜全,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杨,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陈超,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立明、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明、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7日,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立明、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签订《联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赵立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为借款人赵立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6日,月利率9.3‰。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2011年9月30日原告向借款人赵立明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赵立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六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按照《联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立明、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签订《联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赵立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为借款人赵立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6日,月利率9.3‰。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2011年9月30日原告向借款人赵立明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赵立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六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按照《联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另查明:诉讼期间,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联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凭证、在卷为凭,经开庭出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联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赵立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月利率9.3‰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罚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李大彤、宋洋、焦喜全、张杨、陈超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雪梅人民陪审员 吕 民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华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