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宏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锦州市古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贾长洪、孙铁良、佟恩伟、巴劲、高世宏、毕学羲、寇祖胜、张敏、曹善建、闵家伦、沈伟、丑敬绂、王红玉、冯国军、周宝龙、侯国权、尹明华、贾长富、贾长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宏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辽化体育馆附近的嘉玺宾馆8303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1时许,周某接到李某某电话,询问其能否买到冰毒,周某称自己手中有200元的冰毒,并与李某某约好在嘉玺宾馆门外交货。约20分钟后,李某某按约定来到嘉玺宾馆门外后,打电话给周某,周某即让张某某下楼将一分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李某某,张某某、周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从张某某身上扣押的白色晶体重0.1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冰毒检验测试照片、扣押清单、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周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辉富人民陪审员 仲依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闯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