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姚晶晶诉巢湖市织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晶晶,巢湖市织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姚晶晶。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波,同上。被告:巢湖市织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白鹤路区民营经济园内巢湖市东方乳业有限公司1幢。法定代表人:孙宗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枝花,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南湘,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晶晶诉被告巢湖市织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晶晶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