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德华与济南佳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华;济南佳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刘德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佳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子譞,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华与被告济南佳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刘德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佳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华撤回对被告济南佳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德华负担。审 判 长  綦晓玥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