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库执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与马献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马献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54号申请人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库尔勒市梨香南路。被执行人马献魁,男,汉族。申请人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献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行执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6679.99元,执行费5250.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银行存款及房产,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行执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56679.99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西尔艾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