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与马献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马献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54号申请人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库尔勒市梨香南路。被执行人马献魁,男,汉族。申请人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献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行执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6679.99元,执行费5250.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银行存款及房产,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行执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56679.99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西尔艾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