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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顺源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继林,杨志富,陈顺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袁继林,男,1955年5月20日生,苗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志富,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陈顺源,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志富、陈顺源依据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顺源外出下落不明,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1月8日,因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据(2011)牟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总额为404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陈顺源偿还其借款25000元,余款154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偿还了案件款2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和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