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邱县大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霍邱县大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邱县大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世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六执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霍邱县大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现被执行人霍邱县大江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按本院要求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霍邱县大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