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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