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