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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赵某,女,其他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