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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余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97元减半收取1239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98.5元,由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屈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