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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2015知民初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9-1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郭蜀燕。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恒山路与江山大道交汇处金莎大厦16层A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易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三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 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